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
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快-快交叉口
—
—
—
主干路
快-主交叉口
主-主交叉口
—
—
次干路
快-次交叉口
主-次交叉口
次-次交叉口
—
支路
—
主-支交叉口
次-支交叉口
支-支交叉口
表3.2.1-2 中等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相交道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主-主交叉口
—
—
次干路
主-次交叉口
次-次交叉口
—
支路
主-支交叉口
次-支交叉口
支-支交叉口
表3.2.1-3 小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相交道路
干路
支路
干路
干-干交叉口
—
支路
干-支交叉口
支-支交叉口
2 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平面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
2)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 立体交叉应分为枢纽立交(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和分离立交(立C类)。
3.2.2 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和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快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主要公共交通客流通道的快速路应规划快速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分层通行。
2 快-主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上应按公共交通客流需求规划快速公共交通或主干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快速路上机动车分层通行,主干路的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3 快-次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交通快速、连续通行功能和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快速路间提供必要流向的转向、集散交通通道;
2)次干路应按公交客流需求规划主干公交或区域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3)次干路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4 主-主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交通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干路的基本要求。
5 主-次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及次干路-主干路间转向交通需求、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主、次干路的要求以及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转向交通需求相匹配的要求。
6 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有必要时,经论证可选用其他相交形式;主干路应以交通功能为主,支路应以生活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支道路的要求。
7 次-次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应兼具交通与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次干路的要求。
8 次-支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集散交通功能和支路的生活功能,当不采用信号控制时,应保证次干路车流连续通行,并应符合次、支道路的要求。
9 支-支交叉口应满足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支路的要求。
3.2.3 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通达、节约用地及交通功能的要求。
2 总体规划阶段应按下列原则选定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
1)城市快速路系统上交叉口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2)除快速路之外的城区道路上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当通过主-主交叉口的预测总交通量不超过12000pcu/h时,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类型应按表3.2.3的规定选择。
表3.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选型
注:1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应按快速路,一级公路应按主干路,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类型。
2 小城市干-干交叉口可按表中的次-次交叉口确定,干-支交叉口可按次-支交叉口确定。